【有效】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问题地图”处理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陕测成〔2022〕7号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关于印发《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问题地图”处理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问题地图”处理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2022年1月27日
(94-21〔2022〕4号)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问题地图”处理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开地图管理,规范“问题地图”处理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地图管理条例》《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执法检查程序》《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违法案件查处及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省局”)依法对陕西省行政区划范围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涉嫌公开“问题地图”的行为进行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问题地图”主要是指: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等严重问题的地图;二、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等严重问题的地图;三、其他不符合地图管理有关规定的地图和行为。
第四条 省局负责承办涉及多地市和互联网地图监管平台检定的“问题地图”的核查、处理工作。其他线索依线索发现所在地移送当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公开主体注册地不在陕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调查完成后将线索一并移送其注册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五条“问题地图”处理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为目的,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流程规范、处理妥当。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六条 社会公众可以采用函件、网络、电话、来访等多个“问题地图”举报渠道举报投诉。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问题地图”线索,应当受理:
(一)地图图形或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属向社会公开的地图;
(二)地图公开地点及表示错误类型描述清楚;
(三)地图公开地点或公开主体注册地属陕西省行政区划范围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问题地图”线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举报人不能如实提供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
(二)举报事项与本规定所述“问题地图”事项无关的;
(三)不属于本机关行政职权范围的。
不予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及时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原因。
第三章 前期核查
第九条 发现线索或者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尽快开展前期核查,核查工作由地理信息管理处负责开展。
通过互联网地图监管平台发现的“问题地图”线索,事实清楚,对象明确,可不进行前期核查。
第十条 前期核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检单位、组织或个人等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线索所述“问题地图”公开地点及表示错误类型;
(三)造成社会影响前期评估。
第十一条 开展前期核查时,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如需进入非公开场所进行核查,应提前告知检查对象予以配合,在指定时间开展相关工作,并向检查对象送达《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问题地图”核查取证通知书》(附件1),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核查工作全过程音像记录。
根据核查工作需要,地理信息管理处可抽调地图技术审查单位审查人员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二条 核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确属“问题地图”且有证据灭失或后续传播风险时,检查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先行登记保存“问题地图”样品。
第十三条 采取保存“问题地图”样品的,应当及时向检查对象送达《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地理信息执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附件2)。
第十四条 需要向检查对象询问有关情况的,应当制作执法检查询问笔录。
第四章 后续处理
第十五条 前期核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填写《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问题地图”线索前期核查情况报告单》(附件3),根据社会影响评估给出拟处理建议报地理信息管理处负责人审核。
确需立案查处的,依照《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违法案件查处及处罚办法》相关条款执行。立案前核查、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或者移送机关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据的规定的,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第十六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首次公开“问题地图”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者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下达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可以不予立案:
(一)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
(二)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
(三)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
(四)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的。
第十七条 检查对象应当按照整改通知要求,按期整改落实,并在整改结束后向省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对未落实整改要求的,应当视情节立案查处或约谈责任人,提出进一步整改要求。
第十八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
(一)存在第十六条相关情形,危害后果严重的;
(二)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
(三)转让、出租、出借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和地图审图号的。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地理信息管理处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检查对象对核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省局提出。省局应当在接到异议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向检查对象出具答复意见。
第二十条 “问题地图”处理完成后,办事人员应当及时清点有关案卷材料,整理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附件:
1、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问题地图”核查取证通知书.docx